距離上次大幅修改近十年,《證券法》再次啟動全面修訂,並有望明年上半年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於此次修法,雖在大方向上意見較為一致,但在若干重大而具體的問題上,分歧也相當明顯。即便是監管機關是否應放棄實質性審核走向“註冊制”這一基本問題,各方也仍存爭議,甚至連註冊制的準確含義也表述不一。
  擴大市場自治、完善市場機制,是《證券法》修訂的要旨。與此相輔相成,需處理好監管權力與市場的關係。監管權力可以為市場保駕護航,也可能淪為尋租工具。《證券法》在賦予監管機關權力的同時,必須考慮合理的權力分配和權力制衡。發行審核權或稱註冊權,仍將是一項核心權力。運用好這項權力,必須處理好審核與豁免的關係,並果斷下放權力。目前,這項權力過度集中於證監會,可以考慮將發行審核(註冊)與上市審核分開,由交易所做實質性審核。當然,這一安排又要以交易所自身的進一步市場化改革為前提。
  同時,權力的分配和制衡不僅是證券監管部門的內部事項,還涉及其他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如何適應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現實,促進各政府部門協調分工管好跨領域的證券業務,也是此次修法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為謀求共識,《證券法》修訂需要緊扣資本市場的現實。一方面,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情況普遍存在,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時有發生,加之近年來證券形態不斷創新,而投資者保護機制相對滯後;另一方面,企業的資本形成機制也存在障礙,直接融資在社會融資總量中占比嚴重不足,隨著間接融資成本不斷上升,中小企業更需要便捷高效的資本市場。
  修法還須關註追責。監管重心適當後移後,應強化事中和事後的監管,尤其需要完善事後追責體系,這既包括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更應有民事和刑事的訴訟機制。目前,對於相當普遍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機關力有不逮,而民間維權又缺少法律手段。市場和法律界人士不斷呼籲取消證券民事維權訴訟的行政處罰前置條件,鼓勵投資者自主維權。是否回應這一呼籲,已成為對保護投資者權益真誠與否的“試金石”。(摘編自最新一期財新《新世紀》周刊社評)  (原標題:[推薦]大修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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